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黛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黛琳於民國91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
民國112年08月02日結帳日止,帳款本金尚餘29,874元整
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
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