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69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水木
債 務 人 余佻珍兼余桓景之繼承人
余適名即余桓景之繼承人
余曼婷即余桓景之繼承人
余若涵即余桓景之繼承人
余仲泉即余桓景之繼承人
全秀娟即余桓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20,284元 107年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5.25% 107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