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安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存鈞(原名鄭存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10月13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存 卷足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揆諸首開規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