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5號
TTDV,111,訴,115,2023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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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安成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鄭存鈞即鄭存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存鈞(原名鄭存孝)間請
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
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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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