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柏岳
選任辯護人 高啟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
第36號、112年度偵字第2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九日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柏岳因妨害秘密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9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 序,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