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2年度,63號
TTDM,112,原訴,63,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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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龍


王志緯


林皓恩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志龍王志緯林皓恩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 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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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