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宗賢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
6、47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訊問。
理 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有再行確認之必要,爰裁定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