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2年度,89號
TTDM,112,原易,89,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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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澔傑



選任辯護人 廖頌熙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8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澔傑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 在偵查中、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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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