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29號
TTDM,111,訴,129,2023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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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名凱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林聰豪律師
卓育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04
0號、第292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李名凱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李名凱與蔡承翰(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中 )明知自然人之姓名、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 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屬於個人資料, 亦明知其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均應於蒐 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條、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更知悉上開個人資訊有可能被作為詐欺使用,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共同非法蒐集利 用個人資料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10年1月至110年8月間,先 透過Skype通訊軟體結識暱稱「千萬菜」(即另案被告王程 煒,現由臺灣花蓮地檢署偵辦中),以1筆個資新臺幣(下 同)8至10元之對價,買入並以Excel軟體,向「千萬菜」取 得含有大陸地區人民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電話 號碼等個人資料之資料夾檔案後,自110年1月至110年9月間 某時,在臺中市西屯區福科路某處之租屋處成立工作室,再 透過蔡承翰所提供之客戶資料,與鄭羽閔(現由本院以110 年度原訴字第73號案件另行審理中,下稱另案)所成立之詐 欺機房(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取得聯繫,以每筆9元價格, 接續分5次販賣販賣附表一、二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之個人 資料予該詐騙機房組織,再由本案詐欺團成員陳孟岳,依李



名凱之指示,匯入指定對價至不知情之李祐誠所提供之中國 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 )內,而得利約20萬元,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及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從事詐欺使用,足生損害於附表一、二所 示大陸地區被害人。嗣該詐欺集團使用上開個人資料,對附 表一、二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詐騙,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15 所示各該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 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擔任第3線詐騙成員所指定帳戶,合計 詐得人民幣439萬9,600元;至於附表一編號16至30及附表二 所示之各該被害人,則各於著手實行詐騙後未獲匯款而未遂 。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並調閱上開帳戶金流 資訊,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暨臺東縣警察局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名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證據 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 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 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歷次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 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2頁、第111頁、第263頁、第308頁), 核與證人即共犯王承煒(偵卷1-1第93至103頁)、另案被告 鄭羽閔(警卷1第3至4頁、第5至19頁,他卷1第263至275頁 ,偵卷1-1第293至295頁、第309至317頁,偵卷1-2第5至13 頁、第31-33頁)、陳孟岳(另案警卷1第38至47頁、第48至 54頁,他卷1第83至91頁)於警訊、偵訊之證述情節大致相 符,並有本案中信帳戶帳戶歷史交易明細、Skype對話紀錄 、查扣證物勘查照片及附件、另案扣押物手機(警編1-1號 )對話紀錄照片54張(被害人對話)、另案扣押物平板(警 編1-2號)翻拍平板內容照片74張(教戰問答守則)、扣押 物手機(警編1-4號)對話紀錄照片25張(被害人對話)、 另案扣押物平板(警編1-11號)對話紀錄照片16張(群組對 話)、另案扣押物手機(警編2-17號)翻拍手機內容照片7



張(被害人通話紀錄)、另案扣押物手機(警編2-24號)翻 拍對話紀錄9張(招募對話)、另案扣押物平板(警編10號 )對話紀錄照片25張(群組神話會計部)、另案扣押物平板 (警編2-8號)翻拍平板內容照片54張(假冒資料及教戰手 冊)、另案詐騙用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資料(即偽造之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等電 磁紀錄影本)各1份等件在卷可憑(偵卷1-1第73至85頁、第 110至119頁、第120至123頁、第124至126頁、第127至130頁 、第131至135頁、第136至139頁、第140至143頁、第144頁 、第145至155頁、第161至175頁,另案警卷1第92至95頁, 另案警卷4第1240至1292頁、第1323至1336頁、第1337至135 5頁、第1356至1362頁、第1363至1366頁、第1367至1368頁 、第1369至1371頁、第1372至1378頁、第1379至1393頁,另 案警卷第5第1402至1474頁),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檢察官雖認被告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被告係販賣 個人資料之行為,其與買受個人資料之詐欺集團成員應屬對 向犯,而按「對向犯」係2個或2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 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 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最高法院81年度 台非字第23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是難認被告販賣個資 之行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然被告販賣個資之行為,仍屬幫助詐欺集團實施詐欺行為, 且被告就販賣個資之過程、交易對象,僅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我不認識另案被告鄭羽閔本人,因為我們都是用通訊軟體 的暱稱作交易,也對於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結構、成員 及詐騙手法都不知道等語(本院卷第309頁),而依卷內現存 證據,亦僅足證明被告有將大陸地區民眾個資提供另案被告 鄭羽閔使用,其非實際施行詐騙者等情,尚乏積極事證足資 證明被告知悉上開個人資料販賣之對象係3人以上之詐欺集 團,及本案詐騙集團如何對附表一、二所示之大陸地區民眾 實施詐欺行為等情,尚難認其主觀上對於前揭加重詐欺事由 有所預見,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訴訟基本法 理,故認被告應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未遂罪,檢察官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3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及未遂罪嫌,容有誤會,惟因社會基本事實相同 ,且本院已諭知被告亦可能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 、第3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未遂罪(本院卷第269至230頁 ),而不妨礙被告防禦權之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二)被告於本案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低度行為,均為非法 利用個人資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於犯罪 事實欄一所示時間,係本於單一之犯意,以相同之犯罪手段 擅自利用他人個資,其行為無法強行分割,客觀上亦將認為 乃同一之行為而非數個可分之舉動,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又被告 前揭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取財 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是以檢察官認該當數罪而應併罰,容有誤會。(三)被告與蔡承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擅自使 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行,嚴重影響個人資料之所有人本身對 於其個人資料之管理與維護,對於個人資料權利人之危害程 度非輕,所為足不可取;復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且被告參與本案詐欺犯罪之程度、主 觀惡性、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 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之程度,暨其自陳大學畢 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營造工程師,每月收入約3萬6千元、已 婚、需要扶養父母親、妻子及1個1歲的小孩、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之生活狀況,及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就科刑範圍之意 見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31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警惕。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20萬元,業據其供承在卷(偵卷1-1第25 5頁),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 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所有,然均無 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佾德追加起訴,檢察官莊琇棋、王凱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姓名 詐欺日期/匯款日期 所行使之偽造電磁紀錄 匯款金額 (人民幣) 1 許子華 110年8月17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400,000元 110年8月18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915,600元 110年8月20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467,900元 2 王英蘭 110年8月18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78,800元 3 劉剛 110年8月20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70,000元 110年8月19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387,400元 4 程慧 110年8月20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200,000元 5 王豔平 110年8月21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25,000元 6 趙紅 110年8月25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367,500元 110年8月26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347,500元 7 李改巧 110年8月26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126,000元 8 孟照臣 110年8月26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27,900元 9 劉彩雲 110年8月26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13,900元 110年8月26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10,900元 10 王秀菊 110年8月27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270,000元 110年8月30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118,000元 11 郭成華 110年8月27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18,000元 12 傑秀文 110年8月27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142,300元 110年8月28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140,000元 13 張秀英 110年8月29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37,000元 14 徐豔 110年8月30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224,000元 15 張宇 110年8月30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11,900元 16 屈敏華 110年8月10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未遂 17 謝景延 110年8月10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未遂 18 孟令果 110年8月11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未遂 19 穆秀玉 110年8月12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未遂 20 李萍 110年8月13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未遂 21 肖桂傑 110年8月14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未遂 22 楊玉芳 110年8月15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未遂 23 趙欣華 110年8月16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未遂 24 焦玉珍 110年8月21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未遂 25 王香娣 110年8月23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未遂 26 甯文功 110年8月23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未遂 27 方桂琴 110年8月27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未遂 28 鄒麗豔 110年8月27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未遂 29 孫文萍 110年8月31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未遂 30 薛慧芝 110年8月31日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未遂 合計得手金額:人民幣4,399,6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地點 詐欺時間 通話長度 電話門號 1 劉麗紅 哈爾濱 0000-00-00 09:40:55 00:00:10 000000000000 2 金浩 瀋陽 0000-00-00 09:40:00 00:00:06 000000000000 3 林麗娟 瀋陽 0000-00-00 09:38:24 00:00:46 000000000000 4 張淑梅 哈爾濱 0000-00-00 09:37:27 00:00:41 000000000000 5 林明 瀋陽 0000-00-00 09:36:40 00:00:04 000000000000 6 寇秀豔 長春 0000-00-00 09:35:31 00:01:00 000000000000 7 郭淑麗 哈爾濱 0000-00-00 09:33:47 00:00:09 000000000000 8 王金輝 哈爾濱 0000-00-00 09:32:39 00:00:05 000000000000 9 曲相華 哈爾濱 0000-00-00 09:30:46 00:00:15 000000000000 10 陳晶 哈爾濱 0000-00-00 09:28:01 00:02:34 000000000000 11 楊秀珍 瀋陽 0000-00-00 09:27:13 00:00:43 000000000000 12 田鳳雲 長春 0000-00-00 09:25:03 00:00:38 000000000000 13 王立新 長春 0000-00-00 09:23:32 00:00:02 000000000000 14 王麗英 瀋陽 0000-00-00 09:21:08 00:01:39 000000000000 15 李穎 哈爾濱 0000-00-00 09:20:46 00:00:16 000000000000 16 王淑坤 哈爾濱 0000-00-00 09:19:25 00:00:42 000000000000 17 王翠香 哈爾濱 0000-00-00 09:18:17 00:00:03 000000000000 18 李月茹 瀋陽 0000-00-00 09:17:25 00:00:18 000000000000 19 徐玉英 長春 0000-00-00 09:16:28 00:00:25 000000000000 20 李翠 瀋陽 0000-00-00 08:57:20 00:18:22 000000000000 21 劉鳳琴 瀋陽 0000-00-00 08:55:35 00:01:12 000000000000 22 董淑傑 哈爾濱 0000-00-00 08:53:04 00:00:28 000000000000 23 楊曉紅 瀋陽 0000-00-00 08:52:36 00:00:07 000000000000 24 蘆亞平 哈爾濱 0000-00-00 08:51:29 00:00:18 000000000000 25 趙中珍 長春 0000-00-00 08:50:36 00:00:28 000000000000 26 崔喜華 瀋陽 0000-00-00 08:49:25 00:00:05 000000000000 27 劉振香 哈爾濱 0000-00-00 08:47:24 00:00:03 000000000000 28 楊華 瀋陽 0000-00-00 08:46:23 00:00:42 000000000000 29 田春英 哈爾濱 0000-00-00 08:12:30 00:09:16 000000000000 30 溫岩 瀋陽 0000-00-00 08:11:31 00:00:21 000000000000 31 李瑞菊 瀋陽 0000-00-00 08:08:08 00:03:15 000000000000 32 楊文舉 哈爾濱 0000-00-00 08:06:40 00:01:24 000000000000 33 鄭萍 瀋陽 0000-00-00 08:06:08 00:00:04 000000000000 34 李秋霞 瀋陽 0000-00-00 08:05:34 00:00:08 000000000000 35 曹麗萍 長春 0000-00-00 08:04:45 00:00:09 000000000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2 IPHONE手機(不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3 本國紙幣(千元紙鈔) 64張 4 IPAD平板電腦 1臺 5 筆記型電腦(含線材) 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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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