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53號
TTDM,111,原訴,53,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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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晉銘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陳宏明




選任辯護人 文志榮律師
被 告 蔡中熙


選任辯護人 許洋頊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賴彥村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林昆鋒


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萬志明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
被 告 王劭宇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461號、110年度偵字第3350號、111年度偵字第933
號、111年度偵字第1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11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1編號1至4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戊○○犯如附表11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1編號1至2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己○○犯如附表11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11編號1所示之刑。庚○○犯如附表11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11編號1所示之刑。丙○○犯如附表11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1編號1至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甲○○犯如附表11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11編號1所示之刑及沒收。
乙○○犯如附表11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1編號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事 實
一、丁○○、戊○○、己○○、庚○○及蔡國雄(已歿)等人於民國106年8 月至107年4月間均任職臺東市公所建農垃圾衛生掩埋場(下 稱建農掩埋場)地磅管制室值班人員;丙○○則係時任建農掩 埋場之日班管理員(即日班班長)。其等於下列時、地,分 別為下列犯行:
(一)丙○○及蔡國雄均明知車輛載運廢棄物進出建農掩埋場應先予 過磅秤重後,再依「臺東市公所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運代 處理收費標準」(下稱廢棄物收費標準)第4條第6款之規定 ,向自行清運者收取每公斤新臺幣(下同)4元之廢棄物代處 理費,並開立收據繳納入庫。詎蔡國雄因經濟狀況不佳,竟 與丙○○於106年8月至107年4月期間內,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先由蔡國雄透過不詳之人,分別向東立 企業社負責人陳義雄、富捷工程行負責人吳昭明捷順土木 包工業負責人王順賢、順利企業社負責人劉清峯、鑫國泰建 設有限公司工地主任李承軒及鐵工林官宏(上揭6人所涉違 背職務行賄罪嫌,均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人遊 說可採場外繳費方式以減少繳納廢棄物代處理費用。嗣其等 分別同意以每趟次1,300元至2,500元不等之價錢,作為換取 免過磅繳費之對價後,蔡國雄再委由因清運廢棄物而熟識之 甲○○向陳義雄收取賄款。甲○○雖不知其向陳義雄收取之金錢 為賄款,但仍明知車輛載運廢棄物進出建農掩埋場應先予過 磅秤重後,再依上開廢棄物收費標準繳費,竟仍基於圖利之 犯意,於附表4所示時間,協助蔡國雄陳義雄收取場外交 易之款項後交予蔡國雄,以減免其於106年至108年間傾倒廢 棄物代處理費用之不法利益;蔡國雄並另委由不詳之人,分 別向吳昭明王順賢劉清峯、林官宏收取賄款;丙○○則負 責指示上開值班人員丁○○、戊○○、己○○、庚○○4人,對蔡國 雄所交代之車牌號碼車輛不予過磅秤重直接放行,丁○○、戊 ○○、己○○、庚○○4人亦均明知車輛載運廢棄物進出建農掩埋 場應先予過磅秤重後,再依上開廢棄物收費標準,向自行清



運者收取每公斤4元之廢棄物代處理費,竟分別與丙○○共同 基於對於主管事務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1 至5所示之東立企業社、富捷工程行捷順土木包工業、順 利企業社、鑫國泰建設有限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建農掩埋場時 ,未實際過磅秤重、收費,僅在丙○○所製作之特定表格上登 載時間、車號並交由駕駛人簽認後即予以直接放行,而使其 等免除應過磅收費之利益(詳犯罪事實一、(三)所述)。(二)丁○○、戊○○分別與丙○○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事務圖私人不法利 益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7年4月間, 明知如附表6至9所示之東立企業社、富捷工程行、順利企業 社、鑫國泰建設有限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建農掩埋場傾倒廢棄 物之重量遠大於100公斤,竟僅登載不實之100公斤重量在臺 東市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上,並交由丙○○,向臺東市 公所核算廢棄物代處理費用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東市 公所清潔隊對於廢棄物監督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其等免除應 過磅收費之利益(詳犯罪事實一、㈢所述)。
(三)丁○○、戊○○、己○○、庚○○、丙○○之上開圖利他人行為,因此 使吳昭明王順賢劉清峯、李承軒分別獲得8萬3,928元【 計算式:807公斤X4元X(18+8)車次=8萬3,928元】、13萬7 ,392元【計算式:1,108公斤X4元X31車次=13萬7,392元】、 5萬6,000元【計算式:1,000公斤X4元X(9+5)車次=5萬6,0 00元】、3萬8,000元【計算式:500公斤X4元X(13+6)車次 =3萬8,000元】之減免廢棄物代處理費用不法利益;陳義雄 則因而獲得至少9萬9,000元【計算式:750公斤X4元X33車次 =9萬9,000元】之減免廢棄物代處理費用利益;甲○○則因協 助蔡國雄陳義雄收取賄款,因而於106年至108年間,短繳 廢棄物代處理費用共約4萬元之不法利益【計算式:1,000公 斤X4元X10車次=4萬元】。
二、丁○○又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透過上清環保有限公 司(下稱上清公司)及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達亨公司) 之經理林柏仁,與上清公司及達亨公司實際負責人張勝雄( 上揭2人所涉違背職務行賄罪嫌,均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達成以每車重量平均5噸,每月平均6趟次,每趟次 1,000元至3,000元不等價錢,作為換取免過磅繳費之對價協 議後,即於110年6月至同年10月10日期間內,在建農掩埋場 地磅管制室,收受林柏仁所交付夾藏在工作手套或菸盒內之 上開協議賄款金額,而未依規定將林柏仁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506-VL號、KEH-5030號、001-BU號、966-N6號 之聯結車、大貨車過磅、秤重,亦未將重量登載於管制表上 ,以此方式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總計丁○○因違背其職務自



林柏仁收取之賄賂金額為5萬元;上清公司、達亨公司則因 此短繳廢棄物代處理費用而獲不法利益共約60萬元【計算式 :5,000公斤X4元X6車次X5月=60萬元】。三、丁○○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10年7月至同年10 月間之某周日某時,在建農掩埋場地磅管制室內收受王朝土 木包工業負責人王朝鴻(所涉違背職務行賄罪嫌,另為緩起 訴處分)所交付之1萬元賄款,而未依規定將王朝土木包工 業所屬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當日進場之5車次過磅、秤 重,亦未將重量登載於管制表上,以此方式而為違背職務之 行為。王朝鴻則因此短繳廢棄物代處理費用而獲不法利益共 3萬元【計算式:1,500公斤X4元X5車次=3萬元】。四、乙○○於109年間起,擔任建農掩埋場地磅站值班人員,係依 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公務員。乙○○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分別於110年1 0月6日17時12分許及同年月14日17時21分許,在建農掩埋場 地磅管制室外,收受舊衣回收業者胡雲慶(所涉違背職務行 賄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所交付放在裝有飲料之塑膠袋內 之1,000元賄款金額,而未依規定將胡雲慶所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車輛當日進場之1車次過磅、秤重,亦未於專 用管制表內登載該車輛進出及過磅資料,以此方式而為違背 職務之行為。胡雲慶則因此短繳廢棄物代處理費用而獲不法 利益共8,000元【計算式:1,000公斤X4元X2車次=8,000元】 。
五、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 查站移送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傳聞證據,均經被告丁○○ 、戊○○、己○○、庚○○、丙○○、甲○○、乙○○及其等之辯護人於 本院審理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檢察官、被告等及其等之辯 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均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俱無違 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另 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各該證據不同之 性質,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逐一調查,並使當 事人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 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一)、(二)之部分:
訊據被告丁○○、戊○○、己○○、庚○○、甲○○、丙○○固對於前揭 犯罪事實一(一)、(二)全部客觀犯罪事實部分均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295、481至484頁),惟被告丙○○固坦承其有對 於主管事務圖利之犯行,惟矢口否認其知悉蔡國雄收受賄賂 之犯行,並辯稱:其僅指示被告戊○○、己○○、庚○○等3人放 行,不知道蔡國雄有收受賄賂等語(見本院卷第220頁);被 告戊○○、己○○、庚○○均矢口否認有何對於主管事務圖利之犯 行,並均辯稱:其等均係受被告丙○○之指示放行,否認有圖 利廠商之故意等語(見本院卷第295頁)。經查: 1.上開客觀犯罪事實,為被告丁○○、戊○○、己○○、庚○○、甲○○ 、丙○○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117頁、第280頁),核與證人陳 義雄劉清峰吳昭明李承軒林官宏王順賢蘇志銘張伶華、沈彩月、劉志豪李裕隆、溫中榮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3【下稱偵3卷】第101 至108頁、第125至135頁、110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5【下稱 偵5卷】第31至33頁、第51至55頁、110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 8【下稱偵8卷】第157至161頁、偵卷9第23至25頁、他2卷第 13至19頁、第41至47頁、110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2【下稱偵 2卷】第353至359頁、第369至377頁、110年度偵字第3350號 卷1【下稱偵1卷】第159至172頁、第183至195頁、偵5卷第5 9至63頁、第81至87頁、偵8卷第93至97頁、110年度偵字第3 350號卷4【下稱偵4卷】第291至297頁、第315至318頁、第3 25至333頁、偵8卷第127至464頁、偵5卷第261至267頁、第2 77至285頁、偵1卷第277至289頁、第313至317頁、偵5卷第9 1至94頁、第107至111頁、偵8卷第143至147頁、偵3卷第231 至241頁、第245至255頁、第259至261頁、110年度偵字第33 50號卷6【下稱偵6卷】第97至102頁、111年度偵字第3350號 卷1【下稱偵10卷】第79至89頁、他3卷第139至143頁、偵1 卷第11至17頁、第21至29頁、第33至35頁、偵10卷第45至48 頁、偵1卷第39至46頁、第49至55頁、第59至61頁、偵3卷第 263至275頁、第283至293頁、偵6卷第209至214頁、第223至 225頁、偵6卷第333至352頁、偵6卷第271至274頁、第333至 352頁、偵6卷第243至245頁、第333至352頁)及證人即同案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 見偵1卷第235至243頁、第245至250頁、第253至273頁、偵4 卷第19至33頁、第51至83頁、第233至246頁、偵5卷第129至 131頁、第161至171頁、第197至209頁、偵6卷第187至191頁 、110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7【下稱偵7卷】第105至111頁、 第157至165頁、第249至259頁、第263至266頁、第269至267



頁、偵8卷第25至29頁、本院卷第215至235頁、第407至504 頁、聲羈1卷第29至37頁、偵1卷第115至129頁、第143至149 頁、偵2卷第41至50頁、偵3卷第139至148頁、第215至227頁 、偵4卷第339至342頁、第375至381頁、偵6卷第207至208頁 、第301至315頁、偵8卷第225至227頁、110年度偵字第3350 號卷9【下稱偵9卷】第209至211頁、本院卷第289至311頁、 第407至504頁、偵聲1卷第25至33頁、偵聲2卷第35至43頁、 聲羈2卷第61至72頁、偵1卷第213至223頁、第227至233頁、 偵4卷第91至99頁、第103至107頁、第247至258頁、偵5卷第 329至342頁、偵8卷第45至51頁、偵9卷第7至11頁、本院卷 第215至235頁、第407至504頁、聲羈1卷第53至61頁、偵1卷 第331至341頁、第353至387頁、偵6卷第301至315頁、偵9卷 第29至31頁、第217至219頁、本院卷第289至311頁、第407 至504頁、聲羈1卷第41至49頁、偵1卷第65至78頁、第85至1 01頁、偵4卷第161至171頁、第181至197頁、第201至205頁 、偵6卷第17至25頁、第41至45頁、第301至315頁、偵8卷第 241至243頁、偵9卷第213至215頁、本院卷第289至311頁、 第407至504頁、聲羈3卷第29至36頁、偵5卷第221至233頁、 第247至255頁、偵8卷第5至9頁、偵9卷第223至227頁、他3 卷第131至135頁、本院卷第165至282頁、第407至504頁), 且有附表10編號1至66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 應堪認定。
 2.被告丙○○雖辯稱:其僅指示被告戊○○、己○○、庚○○等3人放 行,不知道蔡國雄有收受賄賂等語。惟查,被告丙○○於111 年3月9日之警詢自陳:(問:蔡國雄是否在106年7月起,拜 託你告知地磅室值班人員放行特定車輛無須繳費?)我從104 年8、9月間開始擔任掩埋場日班班長,在105年尼伯特風災 後,蔡國雄開始拜託我,幫忙跟地磅值班人員說放行特定車 號車輛,頻率大約一個星期有三次左右; (問:你與蔡國雄 僅是同事關係,為何你要幫他做違法的行為?)因為蔡國雄 沒有錢,我想幫他忙;(問:你說要幫忙蔡國雄,為何是幫 忙關說特定車輛減收費用?你是否知道蔡國雄有另向廠商收 取更高費用?)是,我知道但我不清楚他怎麼收;(問:蔡國 雄要你如何幫忙?)蔡國雄給我一些車號,要我幫忙讓這座 車輛進場時不用收費,他有時候會提早口頭告知我,有時候 是臨時打電話通知我,我就在這些車要進場前,打電話給值 班人員告知車牌號碼,要值班人員直接放行不用繳費等語( 見偵5卷第335至336頁、第340頁)。又於111年4月18日偵查 中自陳: (問:是否承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贿 罪及偽造文書罪嫌?)承認; (問:所以你知道蔡國雄是有



可能會去跟叫你放行車輛的廠商收錢?)是等語(見偵8卷第49 頁),可知被告丙○○於警詢中及偵查中已自陳其知悉蔡國雄 有向廠商收取費用,況被告丙○○明知蔡國雄沉迷賭博性電玩 經濟狀況不佳,卻屢屢要求被告戊○○、己○○、庚○○等人放行 蔡國雄指定之特定車號車輛,衡情蔡國雄若非有收受賄賂金 額,怎可能要求協助放行如附表1至5所示大量車輛免過磅繳 費,準此,關於蔡國雄有收受廠商賄賂乙節,被告丙○○自難 以諉為不知,被告丙○○所辯,顯屬事後推諉卸責之詞,洵不 足採。
 3.至被告戊○○、己○○及庚○○雖否認對於主管事務圖利之犯行, 辯稱:其等均受上級即被告丙○○之指示放行,否認有圖利之 故意。惟查:
 ⑴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 或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 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不確定故意。又「有認 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二者對犯罪事實之發生,均「已 有預見」,區別在於「有認識過失」者,乃「確信」該事實 不會發生,而「不確定故意」者,則對於事實之發生,抱持 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經查,被告戊 ○○、己○○及庚○○均任職建農掩埋場地磅管制室值班人員,其 等均明知車輛載運廢棄物進出建農掩埋場之作業流程應先予 過磅秤重後,再依廢棄物收費標準第4條第6款之規定,向自 行清運者收取每公斤4元之廢棄物代處理費,並開立收據繳 納入庫乙節,業據被告戊○○、己○○及庚○○於警詢中自陳明確 (見偵1卷第118頁、第334頁、第68至69頁),則被告等3人若 對於被告丙○○指示之車輛進出未予秤重、未將過磅秤重登載 於過磅站紀錄、亦未開立臺東市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等情,該車輛可能即取得免除過磅繳交廢棄物代處理費之利 益,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 之罪責。
 ⑵經查,被告戊○○於警詢及偵查中表示:(問:丙○○有無交代所 有值班人員在上開他所指定的廠商入場過磅後,需在表格上 記錄秤重結果?)印象中沒有,丙○○只有交代我們讓廠商在 表格上記載名字及車號,沒有要我們把過磅的重量記載在表 格内;(問:丙○○交給值班人員的表格既然未要求你們記載 秤重結果,清潔隊隊部如何計價及收費?)印象中我們有質 疑如果沒有記載秤重結果要如何收費,丙○○是說計價及收費 的方式是算趟,一個車次算一趟;(問:廢棄物傾倒依趟次 計價,法令依據為何?)是依照丙○○提供給我們的表格及他



的指示,我不知道法令依據為何;(問:你於臺東市清潔隊 任職期間,有無遇過廢棄物傾倒依趟次計價之情形?)除丙○ ○交代的這次之外沒有遇過廢棄物傾倒依趟次計價之情形;( 問:你覺得丙○○這樣的指示是合法的嗎?)不合乎作業程序 ;(問:丙○○給你這樣的指示,你有覺得怪怪的嗎?連過磅 都沒有過磅?)當初我們是沒有紀錄他們多重,就說是算趟 的;(問:就你的經驗有這樣算的嗎?)沒有;(問:對於要 不要過磅的車輛你是否享有裁量的權限,還是依照法規一定 要過磅呢?)我沒有裁量的權限等語(見偵1卷第125至126頁 ;偵2卷第44至45頁);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亦表示:( 問:有那些車輛進入建農掩埋場時無須過磅計價?)不管甚 麼車都一定要過磅,因為要統計垃圾量,但計價就不一定, 我們清潔隊自己的垃圾車、從公立機關學校送垃圾過來的車 輛都不用計價也不會收費,另外我們隊部偶爾會交代哪輛車 進來掩埋場時不用收費,這時我們就不會跟對方收錢;但不 管收不收錢,我們還是都會過磅並輸入電腦内;(問:你剛 才稱所有車子進來倒垃圾都要走過磅秤重繳費給四聯單流程 ,為何會有些車子不需要走這個流程?)我也很納悶;(問: 你有覺得怪怪的?)有。如果不秤重如何知道怎麼收費;(問 :你明知一般車子倒垃圾流程,就是要去過磅站過磅後得到 垃圾重量,在以每公斤4元或4.8元的收費方式向倒垃圾的民 眾或業者收費並給予四聯單,並且記載收支簿,並繳回隊部 ,為何仍於106年10月至12月間,共10次圖利捷順與富捷公 司不用過磅也不用繳費?)我也很納悶,正常來說就要繳費 ,沒有繳費就是有問題;(問:縱使是特約廠商,是否還是 要秤重?)是;(問:所以第一種情況連秤重都沒有,是否完 全不合理?)是不合理,但如我剛才所說,搞不好契約有改 變;(問:你認為契約會改變成不用秤重,造成完全無法計 價的模式嗎?)我是不大相信等語(見偵1卷第337頁、第361頁 、369至371頁;偵3卷第77頁);被告庚○○於偵查中亦表示: (問:有無車輛可以不過磅、不收費而直接進去掩埋場倒垃 圾的例外規定?)都要過磅,沒有例外規定;(問:你有跟夜 班班長林勝義詢問過不過磅不收費的情況?)我是去問日班 班長丙○○說他自己會處理;(問:你當時為什麼要去問丙○○ 此事?)我覺得不收錢這樣的作法沒有符合規定;(問:你有 跟同事討論過不過磅不收費此事?)我跟蔡國雄、戊○○論過 ,我跟丁○○也多少討論過;(問:你們當時怎麼談論不過磅 不收費此事?)沒有收錢會不會影響到我們值班人員這樣。 他們也說他們也會擔心;(問:根據你們的標準作業流程, 是可以這樣指示嗎?)不行,縱然是月結的也應該登記重量



,但是廠商如果沒有登記重量的話要如何收錢我不清楚;( 問:你覺得丙○○這樣的指示是合法的嗎?)在我感覺是模擬 兩可,我也覺得怪怪的;(問:丙○○給你這樣的指示,連過 磅都沒有過磅,要如何算錢?)我不清楚;(問:就你的經驗 有這樣不清楚重量但是可以計費的方式嗎?)到目前為止沒 有人這樣給錢;(問:縱然是奉命,該指示你自己當初覺得 有何不妥之處嗎?)有;(問:富捷工程或是捷順工程無論是 沒有過磅就直接進去該廠區倒垃圾,你覺得有沒有便利或 便宜到該兩家嚴商?)我覺得有;(問:依照你們的過磅規則 或常規是否可以算趟次?)沒有;(問:對於要不要過磅的車 輛你是否享有裁量的權限,還是依照法規一定要過磅呢?) 一律都要過磅;(問:除了丙○○之外,其他有誰也會做「放 行不過磅不收費」的指示?)沒有;(問:對於這樣的指示, 你應該會覺得有點問題?)這是長官的指示,我心裡有稍微 覺得怪怪的等語(見偵1卷第70頁、第97頁;偵2卷第56至58 頁;偵4卷第187頁、第193頁),足見被告丙○○並無決定是否 秤重或收費之法定權限,被告戊○○、己○○及庚○○等3人均知 悉車輛進入建農掩埋場時均須過磅,沒有例外情況,因要統 計垃圾量,且依照常規之前從未有廢棄物傾倒依趟次計價之 情,渠等亦均曾質疑被告丙○○之指示不合乎程序,蓋未記載 秤重結果即無法收費,廠商即受有免繳費之利益,縱使以趟 次計算,收費之金額亦可能「少於」傾倒之數量,廠商亦受 有減少原應繳交費用之利益,則被告3人對於車輛進出未予 秤重亦未將過磅秤重登載於過磅站紀錄係於法未合,且以上 均可能使未過磅進場之廠商獲有不法利益係明知或可得而知 ,被告等3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應 負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責。
 ⑶關於被告戊○○、己○○及庚○○辯稱其等係依被告丙○○之指示放 行乙節,惟按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 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是以明知長官命令違法者,仍不得阻卻其違法性。經查, 被告丙○○雖為日班班長,然經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表示: 其僅處理隊員排班工作,並未管理車輛進出、秤重及計費之 部分,其並無決定是否秤重或收費之法定權限等語(見本院 卷第482頁),另參以被告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陳:(問: 你覺得丙○○這樣的指示是合法的嗎?)不合乎作業程序;(問 :你前次筆錄供稱「我們有質疑如果沒有記載秤重結果要如 何收費,丙○○是說計價及收費的方式是算趟,一個車次算一 趟」、「除丙○○交代的這次之外沒有遇過廢棄物傾倒依趟次 計價之情形,然臺東市公所並無依趟次計價收費之規定」,



顯見你等明知丙○○所為涉嫌貪瀆不法,對此你有無向上級反 映?)那時候我有打電話向隊部收費的小姐張伶華反映,丙○ ○有交代有幾家廠商依趟次收費,但我當時不知道這有違法 的情形,張伶華說會再向丙○○確認;(問:若稱為公務人員 ,倘若上級指示違法應如何處理?)向上級反應,如果上級 強要執行,要請他下達書面指令;(問:為何本件沒有這樣 做?)那是主管,且沒有想到這樣做等語(見偵2卷第44頁、 第46頁;偵3卷第140至141頁);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亦 自陳:(問:你有覺得怪怪的?)有。如果不秤重如何知道怎 麼收費;(問:有覺得不收費怪怪的?)我原本以為他們沒有 在過磅站繳而是在隊部繳,後來想一想覺得不對,沒有過磅 怎知要多少錢。這件事我有跟前述一起值班的同事討論過, 大家都不講話或是覺得我講得有道理,或說他們也不知道; (問:你們是否覺得這樣是不合法的?)我覺得是沒有照程序 走,因為他有沒有去隊部繳錢我也不知道,所以合不合法我 也不清楚,因為沒有秤重就是不對; (問:但丙○○的指示, 你就確定他是違法的?)是等語(見偵1卷第361、381頁;偵3 卷第73頁);被告庚○○於偵查中亦自陳:(問:日班班長丙○○ 算是你及其他地磅室人員的上司,你們照丙○○指示做時,有 無考慮該指示是否違反相關規定?)我那時曾經有疑惑而跟 同事蔡國雄、戊○○、丁○○討論這樣會不會有問題,也有問夜 班班長林勝義。後來我有問丙○○這樣會不會有問題,丙○○說 他會處理。其他人怎麼問丙○○,我就不清楚了;(問:你當 時為什麼要去問丙○○此事?)我覺得不收錢這樣的作法沒有 符合規定;(問:你有跟同事討論過不過磅不收費此事?)我 跟蔡國雄、戊○○論過,我跟丁○○也多少討論過;(問:你們 當時怎麼談論不過磅不收費此事?)沒有收錢會不會影響到 我們值班人員這樣。他們也說他們也會擔心;(問:縱然是 奉命,該指示你自己當初覺得有何不妥之處嗎?)有;(問: 對於這樣的指示,你應該會覺得有點問題?)這是長官的指 示,我心裡有稍微覺得怪怪的;(問:你跟誰反應過?)我有 跟同事討論過,夜班班長林勝義只跟我說要注意一下等語( 見偵1卷第75、97頁;偵2卷第56頁;偵4卷第187頁),則被 告3人僅因被告丙○○之口頭指示,便為車輛放行之行為,且 依被告3人上揭陳述,其等均知悉丙○○指示怪怪的、不合乎 作業程序,況同事間亦曾討論班長丙○○之指示係違法,故其 等均明知對於車輛進出未予秤重亦未將過磅秤重登載於過磅 站紀錄不合乎法定程序,且該行為係屬違法,自難認為其等 非明知被告丙○○所為之命令為違法,自不得援引此規定而主 張不罰。再者,被告3人自106年8月起至107年4月止之期間



均任職建農掩埋場之地磅管理室值班人員,其等對於上開指 示是否違法,已有充分時間詢求法律諮詢,仍持續依照被告 丙○○之指示放行,據此難認被告3人所為係依上級公務員之 命令,自難執刑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阻卻違法。 4.綜上,被告丙○○、戊○○、己○○及庚○○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4人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二、三之部分:
訊據被告丁○○對於犯罪事實二、三部分均坦承不諱(見本院 卷第484、485頁),核與證人蘇志銘張伶華、沈彩月、劉 志豪、李裕隆、溫中榮王朝加王朝鴻張智翔張勝雄朱柏堉林柏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3 卷第231至241頁、第245至255頁、第259至261頁、偵6卷第9 7至102頁、偵10卷第79至89頁、他3卷第139至143頁、偵1卷 第11至17頁、第21至29頁、第33至35頁、偵10卷第45至48頁 、偵1卷第39至46頁、第49至55頁、第59至61頁、偵3卷第26 3至275頁、第283至293頁、偵6卷第209至214頁、第223至22 5頁、偵6卷第333至352頁、偵6卷第271至274頁、第333至35 2頁、偵6卷第243至245頁、第333至352頁、偵10卷第23至28 頁、第157至162頁、偵5卷第135至143頁、第149至157頁、 偵8卷第111至115頁、偵9卷第195至197頁、他3卷第65至73 頁、偵3卷第93至99頁、偵3卷第361至379頁、偵4卷第5至15 頁、偵7卷第221至227頁、第239至245頁、第291至297頁、 偵8卷第187至191頁、偵9卷第283至285頁、偵10卷第59至68 頁、偵3卷第297至317頁、第345至357頁、偵6卷第49至60頁 、第63至71頁、偵7卷第175至184頁、第205至215頁、偵8卷 第77至81頁、偵10卷第49至58頁),且有附表10編號1至36 、67至86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丁○○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
(三)犯罪事實四之部分:
訊據被告乙○○對於犯罪事實四部分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8 6頁),核與證人蘇志銘張伶華、沈彩月、劉志豪、李裕 隆、溫中榮胡雲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 3卷第231至241頁、第245至255頁、第259至261頁、偵6卷第 97至102頁、偵10卷第79至89頁、他3卷第139至143頁、偵1 卷第11至17頁、第21至29頁、第33至35頁、偵10卷第45至48 頁、偵1卷第39至46頁、第49至55頁、第59至61頁、偵3卷第 263至275頁、第283至293頁、偵6卷第209至214頁、第223至 225頁、偵6卷第333至352頁、偵6卷第271至274頁、第333至 352頁、偵6卷第243至245頁、第333至352頁、偵5卷第361至



369頁、偵6卷第5至13頁、偵9卷第47至53頁、第67至75頁) ,且有附表10編號1至36、87至91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乙○○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二、論罪科刑
(一)所犯法條:
 1.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⑴核被告丁○○、戊○○、己○○、庚○○及甲○○就犯罪事實一、(一) 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 務圖利罪。
⑵核被告丙○○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按法規競合(法條競合 )因僅侵害一法益,為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祇 須適用最適切之構成要件予以論罪科刑,即足以包括整個犯 罪行為之不法內涵,故其他構成要件之罰則均排斥不用,實 質上僅成立單一罪名,屬單純一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款所定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係屬對於公務員貪瀆 行為的狹義、特別規定;而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 罪,則為該貪瀆行為的廣義、概括規定。倘公務員貪瀆行為 ,已經符合前罪的構成要件,即應逕依該罪名相繩,祇於不 該當前罪要件,才適用後罪名處罰。換言之,此二罪名具有 法條競合關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裁判意旨 參照)。被告丙○○犯罪事實一、(一)所為,雖亦合於貪污治 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構成要件,惟因其對於蔡 國雄向廠商收取費用賄賂等節,應有所認識,而仍參與之, 依上開說明,應逕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⑶至被告丙○○指示被告丁○○、戊○○、己○○及庚○○等4人對蔡國雄 所交代之車牌號碼車輛不予過磅秤重直接放行,而未將過磅 秤重登載於過磅站紀錄及臺東市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之公文書,惟按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係作為犯, 必須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並積極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即以積極作為方式實行犯罪,始得成立;如僅明知其 為職務上應登載之事項,而故意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因 並無登載之行為,即與該罪的構成要件有別(最高法院106 年台上字第150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5025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丙○○雖指示被告丁○○、戊○○、 己○○及庚○○等4人對蔡國雄所交代之車牌號碼車輛不予過磅 秤重直接放行,而未將過磅秤重登載於過磅站紀錄及臺東市 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之公文書,惟故意不為登載之消 極不作為,因並無積極登載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被告5人



此部分怠為登載過磅秤重之不作為,自不構成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罪,併此指明。
 2.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核被告丁○○、戊○○及丙○○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刑法第2 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丁○○、 戊○○及丙○○犯罪事實一、(二)所為於公文書上為不實登載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被告丁○○、戊○○及丙○○所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及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有 想像競合犯關係,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 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斷。  
3.犯罪事實二部分:
  核被告丁○○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4.犯罪事實三部分: 
  核被告丁○○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5.犯罪事實四部分:  
核被告乙○○犯罪事實四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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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