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薛能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2年3月15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 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 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冠達汽車材料行 林弼祥 土地銀行 新市分行 111年12月5日 38,800元 0000000 2 黃美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元分行 111年12月5日 45,330元 0000000 3 許美雲 聯邦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 111年12月5日 29,595元 0000000 4 光展企業有限公司施文凱 彰化商業銀行 北台南分行 111年12月5日 24,261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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