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份轉讓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8號
TNDV,112,重訴,18,2023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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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忠信
曾子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
付股份轉讓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13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580
,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2,5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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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