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2號
原 告 謝煌枝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郭麗雲
訴訟代理人 黃惠苹
上列當事人間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製作之分配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製作之分配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