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姿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姜勝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