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31號
TNDV,112,訴,331,2023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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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陳林芳
王子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士誠
被 告 洪紫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承」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 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 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含當事人欄、主文、附表及 附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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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