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曾清潭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張宸瑜律師
被 告 林秀芳
李張錦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
王彥凱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裁定停止,茲 因兩造已達成和解,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