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728號
TNDV,112,訴,1728,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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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8號
原 告 林鉅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務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郭靖雯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3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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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