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46號
原 告 林柏宏
被 告 陳學凱
高永錡
沈駿瑋
黃冠翔
葉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萬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萬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學凱、沈駿瑋、黃冠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翁瑋業(綽號:張麻子)自民國109年10月某日
起指揮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
案詐欺集團),被告陳學凱、高永錡、沈駿瑋、黃冠翔、葉
冠廷等人先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某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
即資金盤、殺豬盤)、虛擬遊戲之方式對原告施用詐術,致
其等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內,該等
款項再分別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至附表所示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後,由附表所示之車手在附表所示時、地提領
詐欺贓款後,經由附表及收水共犯層層轉交給詐欺集團上手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被告涉犯共同詐
欺取財罪,業經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有罪在
案(葉冠廷、高永錡於112年3月30日判決,沈駿瑋、黃冠翔
於112年5月11日判決、陳學凱於112年6月29日判決)。為此
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1萬6000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被告高永錡到庭表示對刑事判決無意見,但
錢不是匯到伊帳戶;被告葉冠廷則以伊已對刑事判決提起上
訴,但不知上訴理由等語置辯,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其餘
被告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含附表),有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
號判決3件可證,並經本院調閱刑事(電子)卷證足參,自
堪信為真實。被告僅以前揭情詞為辯,不足採信。按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
項及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
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予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
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
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
侵權行為人,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而言。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
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
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被告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所為犯罪分
工如附表所示,欲從詐取他人金錢之行為中抽佣謀利,其等
與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屬共同行為人
,其等共同不法侵害原告財產上之權利,依前揭規定,應對
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且原告有權對共同侵權行為
人中之任一人請求全部之給付。原告因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間共同詐欺行為而受有21萬6000元之損害等情,業據本院
認定如前,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賠償
責任,自屬有據。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21萬6000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送達最後
一位被告(112年3月20日寄存送達被告高永錡生效)之翌日
(即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陳學凱(112原金訴9,112年6月29日刑事判決)
編號 被害人供述出處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車手 共犯分工 罪名及宣告刑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林柏宏 (提告) 警二卷 第688至 694頁 假投資 0000000 0000 00萬6,000元 1.王柏承(第一層)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偵三卷 第131至189頁 2.翁晨勛(第二層)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0 偵三卷 第81至107頁 3-1.高永錡(第三層)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警三卷 第1122至1134頁 3-2.高永錡(第三層)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472至1520頁 3-3.沈駿瑋(第三層)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727至1732頁 3-4.黃冠翔(第三層)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733至1751頁 3-5.葉承坤(第三層)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 第247至276頁 1.高永錡於110年12月29日00時41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全家臺南安中店,自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領15萬元 2.高永錡於110年12月29日00時29分、00時30分、00時31分、00時32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北臺南分行,自其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3.沈駿瑋於110年12月29日01時01分、01時02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臺南大豐店,自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領5萬2,000元、3,000元;另於同日11時10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臺南興德店,自同一帳戶提領9萬5,000元 4.黃冠翔於110年12月29日0時15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道成門市,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提領12萬元 5.葉承坤於110年12月29日0時6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臺南大豐店,自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領15萬元 【陳學凱】(收水頭) 翁瑋業(指揮) 葉冠廷(車手頭兼收水) 高永錡(人頭兼車手) 王柏承(人頭,另案偵辦) 鄭煒龍(人頭,另案偵辦) 翁晨勛(人頭,另案判決) 沈駿瑋(人頭兼車手) 黃冠翔(人頭兼車手) 葉承坤(人頭兼車手,另案偵辦) 陳學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沈駿瑋、黃冠翔(112原金訴9,112年5月11日刑事判決)
*除「編號」、「共犯分工」、「罪名及宣告刑」欄內容不同,
其餘均同上
編號 被害人供述出處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車手 共犯分工 罪名及宣告刑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林柏宏 (提告) 警二卷 第688至 694頁 假投資 0000000 0000 00萬6,000元 1.王柏承(第一層)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偵三卷 第131至189頁 2.翁晨勛(第二層)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0 偵三卷 第81至107頁 3-1.高永錡(第三層)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警三卷 第1122至1134頁 3-2.高永錡(第三層)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472至1520頁 3-3.沈駿瑋(第三層)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727至1732頁 3-4.黃冠翔(第三層)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733至1751頁 3-5.葉承坤(第三層)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 第247至276頁 1.高永錡於110年12月29日00時41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全家臺南安中店,自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領15萬元 2.高永錡於110年12月29日00時29分、00時30分、00時31分、00時32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北臺南分行,自其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3.沈駿瑋於110年12月29日01時01分、01時02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臺南大豐店,自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領5萬2,000元、3,000元;另於同日11時10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臺南興德店,自同一帳戶提領9萬5,000元 4.黃冠翔於110年12月29日0時15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道成門市,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提領12萬元 5.葉承坤於110年12月29日0時6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臺南大豐店,自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領15萬元 【沈駿瑋】(人頭兼車手) 【黃冠翔】(人頭兼車手) 翁瑋業(指揮) 陳學凱(收水) 葉冠廷(車手頭兼收水) 高永錡(人頭兼車手) 王柏承(人頭,另案偵辦) 鄭煒龍(人頭,另案偵辦) 翁晨勛(人頭,另行偵結) 葉承坤(人頭兼車手,另案偵辦) 沈駿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冠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高永錡、葉冠廷(112原金訴9,112年3月30日刑事判決)
*除「編號」、「共犯分工」、「罪名及宣告刑」欄內容不同,
其餘均同上
編號 被害人供述出處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車手 共犯分工 罪名及宣告刑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林柏宏 (提告) 警二卷 第688至 694頁 假投資 0000000 0000 00萬6,000元 1.王柏承(第一層)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偵三卷 第131至189頁 2.翁晨勛(第二層)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0 偵三卷 第81至107頁 3-1.高永錡(第三層)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警三卷 第1122至1134頁 3-2.高永錡(第三層)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472至1520頁 3-3.沈駿瑋(第三層)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727至1732頁 3-4.黃冠翔(第三層)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733至1751頁 3-5.葉承坤(第三層)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 第247至276頁 1.高永錡於110年12月29日00時41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全家臺南安中店,自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領15萬元 2.高永錡於110年12月29日00時29分、00時30分、00時31分、00時32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北臺南分行,自其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3.沈駿瑋於110年12月29日01時01分、01時02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臺南大豐店,自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領5萬2,000元、3,000元;另於同日11時10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臺南興德店,自同一帳戶提領9萬5,000元 4.黃冠翔於110年12月29日0時15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道成門市,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提領12萬元 5.葉承坤於110年12月29日0時6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臺南大豐店,自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領15萬元 【葉冠廷】(車手頭、收水) 【高永錡】(人頭兼車手) 翁瑋業(指揮) 陳學凱(收水) 王柏承(人頭,另案偵辦) 鄭煒龍(人頭,另案偵辦) 翁晨勛(人頭,已判決,另行偵結) 沈駿瑋(人頭兼車手) 黃冠翔(人頭兼車手) 葉承坤(人頭兼車手,另案偵辦) 葉冠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永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