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21號
TNDV,112,訴,1021,2023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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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瑞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9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743,688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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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