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恆新光電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佳瑩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
0,7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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