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29號
TNDV,112,補,929,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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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張同安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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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