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蘇貴琴
蘇貴郎
蘇郭金榕
蘇貴蕙
蘇美如
蘇昱吉
蘇黃秀紅
蘇碧姬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王寶連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41,000元(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11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
13,400元/平方公尺)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