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9號
原 告 吳豐榮即萬承工程行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誼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
4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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