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87號
TNDV,112,補,887,202310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莊宗翰工班開發工程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方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梁家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先前聲請調
解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57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1,000元外,尚不足5,2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