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林禹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薇鵑、益銘營造有限公司、張芮榞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1,28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3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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