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蘇全福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謝明澂律師
賴昱亘律師
被 告 蘇泰宏
受告知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為臺南市政府徵收所得請求抵價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
權讓與原告,又系爭土地經臺南市政府徵收後,應領之地價補償
費(申請發給抵價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93,122元,有臺南
市政府110年1月18日府地徵字第1100106452號函可按(見補字卷
第3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93,12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