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79號
TNDV,112,補,879,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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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林美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未保存登記建物臺南市○鎮區○○00○0號所有權
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請求拆屋
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
將其所占用坐落於臺南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之門牌號碼臺
南市○鎮區○○0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面積230平方公尺(實
際位置及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
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
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4000元
【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按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計算,即每平方公尺1800元×230平方公尺=41萬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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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