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74號
TNDV,112,補,874,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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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郭月娥
訴訟代理人 劉宇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士賢(已於民國112年7月5日死亡)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莊士賢之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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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