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郭家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揚晴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