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89號
TNDV,112,補,789,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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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趙明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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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