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蔡懿芳
蔡孟吟
被 告 呂國泰
陳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57,045元【計算式:2,700元/平方公尺(民
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原告主張被告占有之土地面積243.3
5平方公尺=657,0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7,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