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155號
TNDV,112,聲,155,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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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侯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福助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1
2年度訴字第96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66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966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該案尚未經本院裁判,本件聲請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 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 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 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 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 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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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