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顏三茂
關 係 人 顏三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顏連平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顏連平(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顏三茂(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顏連平之監護人。三、指定顏三傑(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顏連平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顏連平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經 鑑定為重度障礙,無法自理生活,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為代顏連平 處理其日後事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顏連平為監護宣告 ,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顏連平之次子顏三傑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顏連平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顏三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身心障礙證明。
⒊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所附照片2張 。
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⒌親屬同意書。
(二)顏連平因認知障礙症(已達失智症程度),致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 依聲請人之聲請對顏連平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顏連平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 顏連平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顏連平之次子顏三傑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