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
債 務 人 連莨棋 住○○市○○區○○○街000號
代 理 人 劉哲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連莨棋即鄭美玲自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 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 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 更生,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免責, 而獲重生之機會,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故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是否 屬實、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本得依上開規定命債務人提 出相關文件。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 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 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 管理人,此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
二、經查,債務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9號 裁定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1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337號受理在案。嗣司法事務官製作債權表 公告周知,並分別於112年8月9日、同年9月1日以南院武111 司執消債更莊字第337號函命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與財產收 入狀況報告書、或就是否開始清算程序以書狀陳述意見到院 ,函文分別於112年8月14日、同年9月7日送達債務人,債務 人未提出更生方案,亦未對轉為清算程序表示意見等情,業 經本院職權調閱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9號及111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337號卷宗核閱屬實。是依上情,因本件債務人未 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且未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程序無從 進行,已符合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 更生方案,及同條例第56條第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 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 。故本院依上開規定,爰裁定本件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3條第5項、第56條第2款、第8 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