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9號
TNDV,112,家繼訴,9,2023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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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宗憲
視同上訴
即 被 告 張文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 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 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2年9月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節,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 、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存卷可參,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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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