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163號
TNDV,112,家救,163,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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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4樓之7

代 理 人 許世彣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 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復按「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 明定。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294號) ,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臺南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 為證,堪認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一節,應可認 定。又聲請人以兩造間有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婚姻,訴請與相 對人離婚,併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 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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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