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2年度,210號
TNDV,112,司養聲,210,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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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郭阿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 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 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 條第2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之戶籍地為高雄市○○區○○街00 0○0號,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予認定。從 而,本件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應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於法未合,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 權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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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