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郭阿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 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 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 條第2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之戶籍地為高雄市○○區○○街00 0○0號,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予認定。從 而,本件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應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於法未合,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 權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