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2年度,113號
TNDV,112,司養聲,113,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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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林金成

代 理 人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又終止收養除聲請法院許可外,尚須具 備實質要件,即需有終止收養關係之真意,始足當之。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前經收養人乙 ○收養為養子,惟收養人乙○於民國41年12月19日死亡,聲請 人即被收養人欲改回原本姓氏並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 之1 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乙○間收養關係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收養人乙○於昭和13年10月24日辦理收 養並經戶政登記,收養人於41年12月19日死亡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收養人除戶謄本等資料在卷可佐,堪信 為真實。次查,聲請人請求終止收養,固據提出聲請書及本 家兄弟之同意書為證,惟聲請人是否確有終止收養之真意? 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本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以認定之。經 本院通知聲請人到庭調查,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述略以: 「(是否知道今日來法院辦理何事?)搖搖頭。(本日聲請 事項為何?)從小我都一直在姓蔡的家族生活,但是我姓林 。(是否想要改為姓蔡?)都可以」等語,聲請人未能就聲 請事項、聲請之原因事實具體說明陳述,於本院多次詢問聲 請人「是否想要改為姓蔡」時,亦多次以「都可以」回應本 院,有本院112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是以,本院 無從由聲請人之上開陳述認定聲請人能充分認識終止收養之 意義,且聲請人未明確表達是否有終止收養之真意,難認合 於終止收養之實質要件,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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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