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600號
TNDV,112,司聲,600,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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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相 對 人 鍾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第三人信東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欲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 ,惟相對人現設籍戶政機關,行方不明,無法送達,為此提 出債權讓與聲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聲請准為 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即遭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入臺 南○○○○○○○○中西辦公處,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仍未能查知相對人 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 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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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