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鄭阿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
裁全字第6651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 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 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 定有明文。另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 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 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包括已取得其他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 者,自無依債務人 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 年度台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6651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 ,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 329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及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 執全助字第33號查封聲請人之財產,但是相對人尚未向本院 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本院 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 329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內含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651號假 扣押裁定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上開 假扣押保全事件,業經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 核發95年度促字第54616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支付命令原本及辦案進行簿核閱無誤。相對人已取 得確定支付命令,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