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390號
TNDV,112,司聲,390,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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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李榮彬
相 對 人 李宏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陸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 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 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 93條亦定有明文。而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及經法院核 定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 77條之24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歷 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9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下稱臺南高分院)111年度上字第48號判決、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裁定而告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 ,為此依法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計算書及民事判決、收據等影 本為證,相對人於收受聲請狀繕本後向本院陳報訴訟費用計 算書、收據影本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94號及歷 審民事卷宗審核,經查:
㈠、相對人(即原告)與聲請人(即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94號判決,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 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5942分之2394,餘由原告(即相 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上訴,經臺南高分院111年度上字 第48號廢棄原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李宏期負擔5942分之3548,聲請人李榮彬負擔5942分之2394 。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90 號裁定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確定




㈡、聲請人與相對人繳納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如附表一、附 表二、附表三所示。
㈢、聲請人繳納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266,250 元(計算式:6,250元+160,000元+100,000元=266,250元) ,相對人繳納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200,342元(計算式 :35,947元+1,600元+6,250元+53,920元+2,625元+100,000 元=200,342元),依臺南高分院111年度上字第48號民事判 決主文第4項所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466,592元(計 算式:266,250元+200,342元=466,592元),由聲請人負擔1 87,987元(計算式:466,592元×2394÷5942≒187,987元,元 以下4捨5入),由相對人負擔278,605元(計算式:466,592 元×3548÷5942≒278,605元,元以下4捨5入)。㈣、據上,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78,263元( 計算式:266,250元-187,987元=78,263元),另依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主文第2項所示,第三審訴 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故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第三審訴訟費 用30,000元,經抵銷後,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48 ,263元(計算式:78,263元-30,000元=48,263元),故聲請 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8,263元,並依 首開規定,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表一: 第一審訴訟費用
編號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日 期 備 註 1. 裁判費 35,947元 107.10.31 相對人繳納 2.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600元 108.9.25 相對人繳納 3. 土地初勘費 6,250元 110.1.21 相對人繳納 4. 土地初勘費 6,250元 110.1.21 聲請人繳納 5. 作物估價費 160,000元 110.9.1 聲請人繳納 6. 不動產估價服務費 100,000元 110.10.12 聲請人繳納
附表二: 第二審訴訟費用
編號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日 期 備 註 1. 裁判費 53,920元 111.1.21 相對人繳納 2.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625元 111.5.18 相對人繳納 3. 不動產估價服務費 100,000元 111.9.30 相對人繳納
附表三: 第三審訴訟費用
編號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日 期 備 註 1. 裁判費 53,920元 112.3.1 聲請人繳納 2. 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58號裁定核定) 30,000元 112.3.16 相對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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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