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101號
聲 請 人 陳昭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 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 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 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 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 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 1 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 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 4 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 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 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 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 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沈振旺之遺產管理人,被 繼承人沈振旺尚遺有元大金融控股公司股票52股,因兆豐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須取得法院核准裁定,爰依法聲請准予 變賣標售被繼承人上開股票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90號選任為被繼 承人沈振旺之遺產管理人,並向本院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 沈振旺所遺留元大金融控股公司股票52股之遺產,然聲請人 甫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向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96號聲請 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務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有本 院職權調閱之索引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在卷為憑,則 本件聲請公示催告尚未期滿,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 條之1,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