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58號
TNDV,112,司拍,258,2023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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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郭西良
相 對 人 陳信忠

相 對 人 廖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透支、保證、墊款、信用卡 消費款、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與授信有關之 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存續期間為民國(下同)95年5月9日至145年5月9 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廖惠玉於95年5月11日邀同相對人陳信忠擔任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5 年5月11日;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 2年3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尚欠本金744,831元及利息、 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 他約定事項、住宅貸款契約、客戶往來明細查詢、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等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 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12年9月22日送達相 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



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姑爺 127-3 289 全部 陳信忠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 號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屋頂突出物 合計 陽台 001 86 臺南市○○區○○00○00號 127-3 二層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住家用 100.89 100.89 8.40 210.18 4.62 全部 所有權人廖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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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