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1993號
TNDV,112,司執,121993,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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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19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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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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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麗琴
張絜琇即張晞嘉 (民國110年8月20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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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相對人張麗琴部分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有權利 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因之,債務人如已死亡,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 力,債權人如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即應依前揭法律規定 ,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係聲請查詢相對人張麗琴之壽險契約後,對調 查所得財產為強制執行,故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而相對人張麗琴之住所係在高雄市岡山區,有其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以相對人張 麗琴住所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聲請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
三、至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張絜琇即張晞嘉為強制執行部分, 因相對人張絜琇即張晞嘉已於110年8月20日死亡,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時, 相對人張絜琇即張晞嘉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 說明,聲請人關於相對人張絜琇即張晞嘉之強制執行,自屬 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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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