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19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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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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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麗琴
張絜琇即張晞嘉 (民國110年8月20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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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相對人張麗琴部分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有權利
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因之,債務人如已死亡,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
力,債權人如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即應依前揭法律規定
,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係聲請查詢相對人張麗琴之壽險契約後,對調
查所得財產為強制執行,故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而相對人張麗琴之住所係在高雄市岡山區,有其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以相對人張
麗琴住所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聲請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
三、至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張絜琇即張晞嘉為強制執行部分,
因相對人張絜琇即張晞嘉已於110年8月20日死亡,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時,
相對人張絜琇即張晞嘉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
說明,聲請人關於相對人張絜琇即張晞嘉之強制執行,自屬
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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