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8084號
TNDV,112,司執,118084,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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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80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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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黃朝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遠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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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鳴即陳衍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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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相對人陳遠鵬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其餘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遠鵬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係 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之保 險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 情形。惟相對人陳遠鵬之住所係於新北市五股區,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以 相對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職權將此 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聲請人併聲請對相對人陳宏鳴即陳衍繹為強制執行,經查 ,該相對人陳宏鳴即陳衍繹已於103年1月6日死亡,有其全 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 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 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分據民法 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準此,原告起訴時如以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 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 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準 用,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從而,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時,相對人陳宏鳴即陳衍繹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 力,以之為執行相對人,即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此部分聲 請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3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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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