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4996號
TNDV,112,司執,114996,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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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49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張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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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賴逸士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丘蕙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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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強制執行之一部或全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係對 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施以強制換價,命令交付或命令為一定之 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債權人之權利,故原則上應以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但如 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時,得向債務人之住、居所等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 制執行法第 7條立法理由參照)。另所謂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應指第三人所 在地而言,此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之存款等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 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第三人所在地係於臺中市,此有債權人 聲請狀及其提出之債務人之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附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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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