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4198號
TNDV,112,司執,114198,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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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4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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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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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黃湯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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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之開戶、投保資料,惟相對 人住所係在高雄市梓官區,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 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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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