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367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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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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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國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因無法查詢債務
人最新勞、健保投保資料,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投保公司
,另聲請調查債務人最新保險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不明之情形。又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竹崎鄉,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
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