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3495號
TNDV,112,司執,113495,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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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349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子汛  
           住○○市○○區○○○路0段0號15樓 
債 務 人 徐綵蓮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徐綵蓮於第三人之保險解約金,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地址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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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