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028號
TNDV,112,司促,21028,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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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02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劉成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2年度司促字第02102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49934元 劉成漢 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回復依原借款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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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